先看一下相关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驴友户外遇险需救援,应该有偿收费还是公益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这样的话,一些问题一下就摆到桌面上了,现在人们的生活条件好了,经受不住大自然原始的风貌,好多人也喜欢外出探险,但是有一些人就喜欢不走寻常道。这些人我们就称之为驴友,久在河边站,哪有不湿鞋的,独自进山的和结伴儿去出去的,总会出现一些受伤迷路身体不适需要救援,在以前的这个救援大部分都是不收费的。但现在的次数太多,产生的费用也是巨大的。所以就摆上明面了,收费还是不收费?
如果社会能接受借口拒绝救助受困驴友,那也一定不难找到借口拒绝救援任何有人觉得“不值得”的人。人有趋利的的本性,这条“迂腐”的红线一旦迈过,只可能不知不觉越走越远。今天是“no zuo no die”的驴友、明天就是“吃饱撑的”登山队、后天就是“不如改善民生”的航天、“没有卵用”的音乐文学、直至每个行业、每个人。如果连社会救援机构的基本出发点都是“收益”、“性价比”,又有多少人有信心自己永远不会成为“没用”的那个?
如果社会能够接受不尊重“不值得”的生命,那也就能够接受藐视任何人的任何权益。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是一个整体,不可能轻视人们认为“不值得”、“不配挽救”、“没用”的生命,却能让多数人活的有尊严。至少,我不希望生命都需要用“有用”来衡量,我不希望多少年后,自己“没用”了,再去向社会哀求生存的资格。
极端一些,即使一个人犯罪了,也要由法律来裁定,而不是社会救援体系来决定他的生死、不是他的医生决定要不要挽救他的生命。一个公共场合有多“文明”,体现在厕所和垃圾桶。一个社会有多文明,体现在监狱、救助站、在于是否能够尊重那些多数人看来不值得尊重的生命。他罪大恶极,你可以判他死刑,那是他的罪行重过他的生命,不是他的生命轻到可以轻易放弃。
约束违规驴友有很多方式,可以鼓励有资质的平台组织有序的、充分规划的探索,并强制购买救援、救治、身故保险;可以建立民间监督事后追责体系;无论如何,通过降低整个社会对生命的尊重,来制止一部分人的错误,是最蠢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