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当然是选择放弃有偿援助的那些求救队友了。生命权应该是最高的存在,因为是否收费而延误救援,求救者必须承担生命逝去的连带责任。拒绝有偿救援,男子野外探险死亡,责任在谁?
其次,认为有偿援助机构因对方拒绝付费而放弃求救就袖手旁观也是有一定责任的。完全可以在已经知道有人存在危险的情况下主动救援,并在事后将账单开列出来要求付费,甚至可以要求法庭来为自己的见义勇为行为所造成的支出要求被救援者买单。
毕竟,任何情况下,尊重生命权应该是最优先要考虑的事,一切的说辞和理由都不能是漠视生命的借口存在。
其实国家应该强制规定,有偿援助存在的地方,救援者无权拒绝被援助。至于当时无法缴纳的费用可以参考滞纳金办法在后期收回。在生命遭受威胁时,符合法规规定的有偿援助情况,就说明需要救援人员的行为是不受支持和鼓励的,一切后果应该自己负责。但是一个文明的国家制度应该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尊重生命的义务。不能因为当时没有能力支付而漠视生命的救援不及时造成的生命的逝世。也不应该在知道有人需要救援而因对方拒绝付费而无动于衷。只要面临这种生命安全遭受威胁的情况,即使有偿也必须是强制性的救援容不得拒绝。这是对生命的尊重,无关你是什么人什么行为。
没有法律的严肃和强硬支持,好多的以人为本的好的措施最后只会变成纸面文章于事无补。
当然所有的有偿救助不应该存在漫天要价,要挟开价的乱想,应该明码标价,将每一项救援内容,步骤都写出来,明确了,毕竟是救人不是做生意,不能把有偿援助变成一本生意经来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