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驴友违规成本,惩治违规进入核心区7名驴友涉违规穿越卧龙保护区1人死亡遗体被找到, 你怎么看?
我是生活领域创作者,谢谢邀请,愿意回答这一问题。
1..7名驴友明知故犯违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进入核心区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通常禁止入内。设置铁絲网丶树立众多广告牌,告之不得入内,入内罚款。而7名驴友明知进入核心区违规,却避开唯一行进路线,选择无人区无路海拔53○○米的大雪塘强行攀登。
2.造成1名驴友死亡,善后事宜由组织者和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
3搜寻驴友的所有费用据实由7名驴友承担,不能下不为例,不能迁就驴友的违规行为。不能公家报销,由纳税人付出。
4,提高惩罚力度。按条例惩罚上限5000元进行罚款。
5,将《自然保护区条例》,上升为《自然保护区法》,并修改《刑法》,将非法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后果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酷妹儿也是一个驴友,看过关于这起事件的相关报道,愿死者安息!
摘录她的一段话,因为她就是这么做的,自愧不如,惭愧!
“成为英雄并不意味着你不可战胜,只是你足够勇敢,能站出来做需要做的事。我们不是英雄,但我们有勇气去面对行走途中可能遇到的种种经历。”事情的经过,有与她同行的驴友还原了真相,死者勇于承担而遇险,是一位资深驴友,被突然而至的恶劣天气夺走了年轻的生命,她是为了同行的驴友探路而遇险。
因为她是一个负责任、热心的驴友。她相当于驴友里的领队。遇难是一个天灾,一个不幸。
她是一位有爱心的人,热心公益并做了多年的公益活动,用自己的钱资助贫困儿童。
对这样一位可敬的人,请去尊重她。
对于这种情况,是谁也无法预料的。这让酷妹儿想到几年前北京一位地理老师,几十年的资深驴友,在门头沟斋堂镇法城一带深山失踪,出动很久的直行机和大量的人马,至今也没有找到人影。
这种意外,不在于事前的准备有多么充分,就像刚不久前珠峰上的逝者,登山前的准备不可谓不足够充分,然而意外还是发生了。
这只能说明人类在大自然面前的渺小。发生了这种事件,也不是偏激的说驴友的行为就应该被禁止,被谴责。
一棍子打死的言行,是走极端。或者就是纯粹的喷子,或者就是以无知当真理的愚蠢。
人类在几千年的历史中,需要一些探索精神,需要一种冒险和挑战。
逝者已逝,不要拿来作为消费的由头。为了内心可鄙的私心。
大自然的力量让人敬畏,但遇难者的遭遇也令人惋惜,我们愿这位善良坚强的逝者安息,也望生者安心……
相反问一句,为什么要阻止驴友们玩穿越?就因为危险?有生命安全危险?平坦的大道有什么挑战性?
这才是驴友们探险、穿越的真实意义所在。他们是成年人了,他们早就体悟了生命的意义在于折腾的真谛,他们的非法穿越活动就是在探寻生命的刺激,如果一点也没有挑战性,你想他们会去吗?
在他们的眼中脑中和身体实践中,穿越无人区、罕有人知、人至的地方,才最有意义。怕?这个字就不会出现在他们的字典中。要知道,每当挑战成功一次,会给他们以极大的荷尔蒙刺激,会更加增强他们的信念。
虽然他们也担心死亡,但是,挑战的冲动早已占据大脑,虚幻的成功成就感,可以炫耀的虚荣可以抵挡一切。
所以,对那些自己都不把自己的生命当回事的驴友们,我们不必苛求他们会遵守穿越禁令,但我们可以严加事前监管,穿越可以,但请先签订一份责任告知书,后果自负,如果可能,加收救援服务费保证金。
要尊重他们的选择,堵不如疏,由他们去吧。
责任当然是选择放弃有偿援助的那些求救队友了。生命权应该是最高的存在,因为是否收费而延误救援,求救者必须承担生命逝去的连带责任。
其次,认为有偿援助机构因对方拒绝付费而放弃求救就袖手旁观也是有一定责任的。完全可以在已经知道有人存在危险的情况下主动救援,并在事后将账单开列出来要求付费,甚至可以要求法庭来为自己的见义勇为行为所造成的支出要求被救援者买单。
毕竟,任何情况下,尊重生命权应该是最优先要考虑的事,一切的说辞和理由都不能是漠视生命的借口存在。
其实国家应该强制规定,有偿援助存在的地方,救援者无权拒绝被援助。至于当时无法缴纳的费用可以参考滞纳金办法在后期收回。在生命遭受威胁时,符合法规规定的有偿援助情况,就说明需要救援人员的行为是不受支持和鼓励的,一切后果应该自己负责。但是一个文明的国家制度应该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尊重生命的义务。不能因为当时没有能力支付而漠视生命的救援不及时造成的生命的逝世。也不应该在知道有人需要救援而因对方拒绝付费而无动于衷。只要面临这种生命安全遭受威胁的情况,即使有偿也必须是强制性的救援容不得拒绝。这是对生命的尊重,无关你是什么人什么行为。
没有法律的严肃和强硬支持,好多的以人为本的好的措施最后只会变成纸面文章于事无补。
当然所有的有偿救助不应该存在漫天要价,要挟开价的乱想,应该明码标价,将每一项救援内容,步骤都写出来,明确了,毕竟是救人不是做生意,不能把有偿援助变成一本生意经来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