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私自利用租来的挖掘机在巢湖大横山开采泥夹石材料,男子葛某被工商部门处罚,挖掘机被没收,此外还被罚款10万元。因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男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据了解,葛某共开采泥夹石材料6000吨,以5元/吨的价格对外出售,获得经营额30000元。去年1月14日,巢湖市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认为葛某擅自开采泥夹石材料,对当地矿山资源造成破坏,最终没收从事无照经营的挖掘机,并罚款10万元。
葛某不服处罚,将巢湖市工商局告上法庭。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执法部门对葛某处罚10万元并无不当,但没收葛某租用的挖掘机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巢湖市工商局将挖掘机返还给葛某。
判决后,巢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处罚的是无照经营的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相比,其社会危害性相对小一些,举重以明轻,本案没收财产范围也应该界定为经营者葛某本人所有的专门用于无照经营行为的工具或者设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