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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企[2014]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7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有关精神,为了规范物联网发展和稀土产业补助资金管理,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我们制定了《国家物联网发展及稀土产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国家物联网发展及稀土产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年5月30日
国家物联网发展及稀土产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促进我国物联网和稀土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7号)、《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有关精神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物联网发展及稀土产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物联网和稀土产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健康发展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共同管理,确保补助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财政部负责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建立和完善补助资金项目库和专家评审制度,提出补助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部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补助资金支持物联网领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技术研发与产业化。支持物联网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以及重点产品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等。
(二)应用示范。支持以物联网应用的试点示范和物联网产业基地建设等为主要内容的应用示范。
(三)标准研究与制订。支持标准体系研究、关键技术标准制定、编码标准制定和若干应用标准制定,以及标准验证、测试和仿真等标准研究与制订项目。
(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以推动物联网共性技术验证测试、知识产权保护、产学研合作、信息服务等为目的的物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五)国家级物联网创新示范区建设。支持示范区内物联网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标准研制、产业化和应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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