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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向牺牲队友致敬!家人们节哀!24名驴友惠州野外溯溪被困,深圳蓝天救援队2名队员救援中牺牲, 你怎么看?
我也是民间水域搜救组五年一线队员,蓝天救援平台是一个完善的民间救助体系,是我国国家救援体系的辅助和补充。
以下观点仅代表自己,下称民间救援组织不单指蓝天,包括所有主动涉险的民间组织:
1.从当前现有志愿者组织条例,管理办法,对此类有要求,有危险性志愿者组织要提前告知,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及保障设备,并购买相应的保险。但没有出现伤亡如何处理的相关规定,救援是主动涉险,极少保险公司有救援险,额度也不高。
2.志愿者与志愿者组织之间的关系比较特别,是招募,不属于劳动关系也不是雇佣关系,出现伤亡情况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
3.救援志愿者组织是公益组织,救援是义务,而不是责任(尽管有的组织以此为责任,但从法律上讲不是责任部门,更不是承担特殊职能的组织,没有法律上的责任关系),做就有贡献,不做没有责任。
4.民间救援组织发展很快,数量多,是社会力量参与救援的有力途径,国家很重视,一大批成熟的救援队能力水平,人员素质得到国家认可,成为国家救援体系一个辅助力量,逐渐被列入社会救援力量序列。但目前没有考核标准,民政注册就可以,水平差异大,刚开始出现内部考核标准,行业标准少,且不是强制标准。
5.民间救援符合见义勇为,应得到奖励与表彰,因救援牺牲,符合烈士申请条件,根据国务院2011年7月28日公布的《烈士褒扬条例》,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6.综合以上情况,我国应尽快完善民间救援立法工作,明确志愿者组织,志愿者的责任关系,救援队标准,考核体系,行为认定,保障与救助等,目前没有对民间救援的保障机制,志愿者救援伤亡如何处理,尚没有明确的规定和管理办法。国家应适时出台考核及保障机制,及时给予认定及救济。
7.队内救助机制,大家帮助大家,成立队员救助基金,或队员共同赞助,利用自身人数和共同的理念,对出现情况的队友进行救助,同在蓝天下,生死是兄弟。
8.社会救助,民间救援组织是为社会不确定的人提供救援,出现伤亡情况,得到国家部门、全社会各界的认可与支持,也是情里之中。
9.救援出现牺牲就是事故,绝对不认可救援就是涉险出现伤亡是可以接受的,每一个队员的命都是命,他们可以为救人去拼,但志愿者组织没有资格要求志愿者无谓牺牲生命。
最后,我想说,希望所有的救援队员都平安,保护好自己,才能更好的帮助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