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包罗万象,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中国建设报特推出“一典一点看”专栏,带您了解民法典中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的知识点。【今日“一点”】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对工程质量实行控制的最后一个重要环节。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民法典中关于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条文释义】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已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全部工作任务,准备交付给发包人投入使用前,由发包人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的规定,对该项工程是否合乎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所进行的检查、考核工作。实践中,建设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发包人提交竣工图。发包人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的内容主要是:第一,工程是否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的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对该项建设工程特殊的质量要求,以及为体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而在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说明书中提出的有关工程质量的具体指标和技术要求。按照国务院2000年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质量验收合格的,还应当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第二,承包人是否提供了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这里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一般应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工程的设计图纸及其
他有关设计文件、工程所用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申请竣工验收的报告书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档案,完整的施工管理资料等。第三,承包人是否有建设工程质量检验书等凭证。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承包人应当对其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保修责任,以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为此,承包人应当按规定提供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证书,作为其向用户承诺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书面凭证。第四,工程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例如,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还应做到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饰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施工工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运走,达到场清地平;有绿化要求的已按绿化设计全部完成,达到树活草青等。发包人应在验收后及时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相应修理或者改建,并承担因自身原因增加的修理、改建费用。为防止发包人为了拖延支付工程款而迟延进行验收,在实践中,如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者在验收后的合理期间内既不批准又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发包人已批准竣工验收报告,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办理结算手续,支付工程款。这只是为了防止发包人为了拖延支付工程款而迟延进行验收,虽然承包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发包人办理结算手续,但是,这并不能免除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时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对工程进行验收的,应从合同约定的期限的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保管费用。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在工程建设实践中,竣工报告批准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发包人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发包人在收到结算报告后,应当及时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支付工程款,并将副本送承包人。承包人在收到工程款后将竣工的工程交付发包人,发包人接收该工程。现实中有的发包人为了拖延支付工程款,在验收后迟迟不进行工程结算。发包人无正当理由在收到结算报告后迟延办理结算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建设工程必须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经过竣工验收确定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不仅是关系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利益的事情,还关系到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和安全,因此,建设工程必须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原则上应由承包人负责,但是,如果发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的,发包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除了民事责任,按照国务院2000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建设单位还会受到相应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