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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10月29日讯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和调整后的《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中,动态汽车衡(车辆总重计量)、机动车测速仪被列入“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监管方式,执行“周期检定”;电动汽车充电桩被列入“强制检定”监管方式,执行“周期检定”。
《公告》特别指出,电动汽车充电桩延期至2023年1月1日起实行强制检定,并鼓励各地方对其具体强制检定方式予以探索。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和“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办理型式批准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办理型式批准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强制检定”和“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其他工作计量器具不再实行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只做首次强制检定”和“进行周期检定”两种方式。其中,“只做首次强制检定”按实施方式分为:只做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只做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公告》强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凡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做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19年第48号)废止,其中第四项废止的相关文件依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