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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大同市矿业权设置方案的批复》(晋国土资函[2013]1113号),经市政府批准,大同市国土资源局决定拍卖出让浑源县西留乡东柏林石灰岩矿区等11宗采矿权,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出让矿区基本情况(见附表)
以上预查资源量和起始价如有变动,大同市国土资源局将以补充公告的形式及时通知竞买人,变动结果以补充公告为准。
二、出让方式:拍卖(不设保留价),拍卖出让采矿权的,每宗标的的竞买人不得少于三家(含三家)。少于三家的,出让人选择挂牌方式交易。
三、出让时间:拍卖时间为2014年1月24日上午9时30分。挂牌时间为2014年1月24日至2014年2月10日,挂牌截至时间为2014年2月10日上午11时30分(节假日不休息)。
四、出让地点:大同市政务审批中心六楼(地址:大同市政务大厅六楼会议室)。时间、地点及其他出让事项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五、竞买人范围及相关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采矿权申请条件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企业方可参加竞买。资质条件须经大同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确认。
2、竞买者需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银行出具的不低于出让起始价2倍的人民币存款资金证明,以及出让方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到大同市国土资源交易事务中心(地址:大同市政务大厅6015房间)报名,提交竞买申请书,按规定时间缴纳竞买保证金。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3、竞买保证金应于2014年1月22日12时前交到大同市国土资源交易事务中心帐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御河西路支行,帐号14001628608050501592)。
此次11宗采矿权的竞买保证金见附表。
竞买人未竞得采矿权的,竞买保证金在竞买结束后5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4、本次交易报价的最小增幅为5000 元人民币或其整数倍(大同市国土资源局有权根据竞买情况调整竞价幅度)
有意竞买者可自2014年1月7日至2014年1月22日到大同市国土资源交易事务中心购买出让文件。
七、现场踏勘时间:2014年1月3日至2014年1月22日(踏勘自行前往,费用自理)。
时间:2014年1月3日至2014年1月22日。
地点:大同市国土资源交易事务中心(地址:大同市政务大厅6015房间)
咨询电话:0352-7982090
1、本次出让矿区地质工作程度较低,只进行了预查地质工作,估算了预测资源量(334)?,资源量亦未经储量备案,其储量、矿体赋存状况、品位可能与实际开采时有较大误差。竞买人应认真考虑,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自行承担风险,出让人概不负责。一旦竞得,签订成交确认书和采矿权出让合同,不得以矿产资源勘查报告中的资源储量、开采条件等为由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出让人不会退还该竞得人已经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和采矿权价款,也不会给予竞得人任何补偿,因此,竞买人应慎重考虑风险,谨慎参与竞买。
2、本次出让矿区的资源量除花岗岩、石灰岩外均为三年开采所需的量,竞得人在竞买成功后,履行完成竞买的有关手续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完成后续工作,申领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如矿区范围内仍有剩余保有资源储量,可办理一次延续,延续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3、如果因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环保、安监等产业政策的调整不能办理采矿证的,竞得人自担风险。
4、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由于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变化,比如但不完全包括涉及矿产资源整合、环保、城建、调整公路、铁路建设、机场建设、水利设施、军事设施、旅游等原因,需要关闭矿山,出让人将提前收回并注销采矿权,由此给受让人造成的损失,出让人概不负责,受让人已缴纳的采矿权价款不予退还,受让人的经济损失不予补偿。
5、受让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只能依据本合同约定、我局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文件和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依法开采矿产资源。凡是不按照上述规定开采者,出让人有权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受让人自行承担,出让人概不负责,受让人已缴纳的采矿权价款不予退还,受让人的经济损失也不予补偿。
6、对于出让人允许受让人可以按照开发利用方案的设计,在开采主采矿产的同时对伴生的超低品位铁矿资源进行综合采、选,回收利用的,受让人不得出现以开采石料为名,行采、选超低品位铁矿资源之实的现象。受让人在采、选活动中,必须将采出的石料及时运离开采现场。对只采选超低品位铁矿资源而原地堆积、滞留石料的受让人,一经发现,出让人有权立即终止出让合同的履行,注销其采矿许可证,收回采矿权,所收取得采矿权价款、预查地质报告编制费用、交易服务手续费均不予退还,受让人的损失不予补偿。
7、本《公告》出让标的为采矿权,采矿权以外的问题和矛盾,如与乡、村产生纠纷和土地、荒山承包等问题造成不能开采的,由竞得人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
8、按规定,竞得人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所需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林地许可、临时用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恢复治理、矿山安全等方面的工作由竞得人完成并承担相关费用。
9、本次采矿权出让成交价款不包含应由竞得人按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登记费等费用。竞得人除缴纳采矿权价款(成交价)外,还须向大同市国土资源交易事务中心缴纳交易服务手续费;还需向竞得矿区的预查地质报告编制单位缴纳报告编制费用。
10、竞买人一经报价,即表示对出让标的物的所有风险已经了解并全部接受,并自愿承担。
(详细情况请阅读大同市国土资源局同采出[2014]1号采矿权出让文件)
201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