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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环保审〔2013〕141号
关于福建省浦城县仙菇山矿区饰面用花岗岩矿整合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浦城县兴龙石材开发中心:你公司报送的由福建省华厦能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福建省浦城县仙菇山矿区饰面用花岗岩矿整合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 和要求审批的报告收悉,经我局审查,批复如下: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环评报告书的结论、专家评审意见及复审意见和浦城县环保局审查意见(浦环保审[2013] 41号),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前提下,同意浦城县兴龙石材开发中心浦城县仙菇山矿区饰面用花岗岩矿整合工程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及采用的生产工艺与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建设。整合后的矿山保有矿石资源储量为18086万m3,荒料量为376375万m3,矿区服务年限为715年;矿由9个拐点组成,分南、北两个矿段同时开采,生产规模为年开采饰面用花岗岩5000m3,南北两矿段各2500m3/a,开采方式仍为露天开采,矿区面积01441km2。项目总投资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7万元。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1、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范及本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和建议执行,并结合水保方案、地灾评估及安全评估等要求认真落实本报告书和专家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加强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减轻本工程建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2、建设单位应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通过以新带老,建设废石场、荒料临时堆场以及采坑的截水沟,并在截水沟末端设沉淀池;南北矿段采坑附近各设置一个三级沉淀池用于收集沉淀处理圆盘锯切割机开采废水,容积为10m3;南北矿段废荒料临时堆场各设置一个三级淋溶水沉淀池(南矿段容积为12m3、北矿段容积为60m3);南北矿段废石场下方各设置一个淋溶水三级沉淀池(南矿段容积为15m3、北矿段容积为18m3);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农用,不外排;南矿段Ⅱ2采坑冲刷水由潜污泵提升至三级沉淀池处理,沉淀池容积为60m3、南矿段Ⅱ3采坑冲刷水由潜污泵提升至三级沉淀池处理,沉淀池容积为30m3。3、根据报告书,为防永兴溪河水倒灌南矿段采坑,沿永兴溪东北侧岸边(即靠近采坑侧)修建防洪堤,防洪堤长约450米,由Ⅱ2采坑西北角附近沿河岸一直延伸到Ⅱ2采坑东南角下方处,防洪堤坝顶标高在265米以上,保证坝顶高度高于永兴溪河面标高3米以上,防洪堤采用浆砌块石结构。4、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本报告书提出的地下水防护措施,当开采至河床标高以下矿体时,应注意矿体与断裂带的距离,留设保护带,防止地表水渗入矿床,同时避免地表水流量减少。5、运营期本项目噪声源主要来自凿岩机、切割机、液压式挖掘机及空压机等生产设备的运转。企业应对主要噪声设备采取相应的隔声、减震措施,以降低生产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加强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确保厂界噪声达标。6、固体废物应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处理处置,落实各类固废收集、储存、综合利用措施,按报告书要求对各类固废进行分类处置,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北矿段施工期产生的浮土、岩石风化层全部堆存于废采坑内;南矿段Ⅱ2号矿体产生的覆土、岩石风化层堆放废采坑内,Ⅱ3号矿体产生的覆土、岩石风化层堆放在Ⅱ2号矿体产生的采坑内;两矿区产生废荒料全部堆存于荒料临时堆场内,定期外售做建筑石材;生活垃圾应定期清运,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置。7、排污口建设应按照《福建省工业污染源排污口管理办法》(闽环保〔1999〕理9号)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的规定要求进行规范化建设,按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8、公司应建立各项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对环保工作的管理,做好环保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安全正常运行。生产期间一旦环保设施出现故障,应立即停产检修并上报当地环保部门,严禁事故排放。三、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标准:1、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一级标准。2、废气(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制。3、建设施工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限值》(GB12523-2011)表1中规定的排放限制要求;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4、一般工业固废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处理处置。四、本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拟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或项目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须报我局重新审批或审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应向我局提出试生产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行。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产。本项目由南平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项目建设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浦城县环保局负责环保三同时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各项生态保护和环保措施落实到位。
南平市环境保护局2013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抄送:南平市环境监察支队,浦城县环保局,福建省华厦能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南平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3年1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