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还要求,为有效化解民生供热和新能源消纳的矛盾,自2020年起,对于新投产的热电联产机组,或改造为供热机组的现役煤电机组,应对机组实施灵活性改造,具备深度调峰能力,经相关部门验收后方可按供热机组对待。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技术路线和验收试验规范参照《关于印发山西火电机组灵活性改造技术路线及验收规范的通知》(晋能源电力发〔2019〕194号)执行。
据悉,今年1-2月,山西省用电负荷长期低位徘徊,为兼顾民生供热与新能源消纳,在山西省内供热机组连续30天按保供热最小方式运行的情况下,仍出现6.6亿千瓦时的弃电量,弃电率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山西省电源侧调峰能力不足与新能源消纳的矛盾持续加深。《通知》指出,在新能源快速发展、装机占比大幅增长的背景下,火电企业尤其是供热企业,除提供稳定的电力热力供应外,还需承担新能源消纳的调峰义务。火电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煤电机组发展趋势,主动转变观念,积极开展灵活性改造工作,要创新机制,拓展融资渠道,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探索企业发展新途径,进一步提高新能源的消纳能力。(晋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