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用户及售电公司直接交易结算电量与其对应的直接交易合同电量的偏差在-5%以内,视同按照约定完成直接交易电量。偏差电量超出-5%时,超出-5%部分视为违约电量。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自行约定偏差考核范围,并在《市场化购售电合同结算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发电企业超出直接交易合同电量的部分按照批复的上网电价结算。电力用户超出直接交易合同电量的部分按照其批复的目录电价结算。
此外,售电公司交易前需按代理电量向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提交履约保函,总代理电量低于3亿千瓦时(含3亿千瓦时),售电公司需提供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履约保函,总代理电量高于3亿千瓦时,签约电量每增加1亿千瓦时及以内,履约保函额度提高30万元人民币,履约保函额度上限为2000万元人民币。(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