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以下发生的费用支出,不予列入输配电成本。
1.未投入实际使用、未达到规划目标、擅自提高建设标准的输配电资产相关成本费用支出;国家重大输配电项目建设中,因企业自身责任导致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重复建设等造成的额外投资费用支出。
2.各类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各类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3.电网企业所属单位从事市场化业务对应的成本费用
4.抽水蓄能电站、电储能设施、电网所属且已单独核定上网电价的电厂的成本费用
5.独立核算的售电公司的成本费用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推进监审科学化。发挥成本监审激励约束作用,对材料费、修理费和其他运营费用设置费用上限;增加投资合理性的规定,明确对未实际投入使用、未达到规划目标等新增输配电资产的成本费用支出,以及因重复建设、工期延误等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不予列入输配电成本,以引导提高投资合理性,减少盲目投资;增加对租赁费等部分涉及重大内部关联方交易费用的审核。
(二)推进监审精细化。进一步细化输配电定价成本分类及审核方法。将输配电定价成本细化为省级电网、区域电网和专项工程3类输电定价成本;细化其他运营费用,分为生产经营类、管理类、 安全保护类、研究开发类等;增加分电压等级核定有关规定。
(三)推进监审规范化。增加并明确不得计入输配电成本的项目;进一步明确企业信息报送要求、程序,以及失信惩诫等规定,提高企业报送信息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