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材厂老板拒付工资被判刑
日前,福建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该院一审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石材厂老板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该院审理的首例恶意欠薪案件。
被告人陈某是泉港涂岭人,2011年11月份开始经营一家石材厂,雇佣吴某等人在厂内工作。2012年1月-2月期间,陈某拖欠了吴某等13人共计1385万元工资,并玩起了失踪,陈某的家人及工人们均无法与陈某取得联系,被欠工资的13名工人只好向泉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泉港区人社局于2013年1月30日、2月4日以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发布布告等方式责令陈某支付工资,陈某在指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后公安机关于2013年2月26日传唤被告人陈某,陈某于次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查明,案发后陈某先后支付上述13名工人工资计645万元,经承办法官耐心做工作,陈某又于2013年11月5日向法院预交尚欠的74万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11月13日,泉港法院组织工人们领取应得的工资,于是便出现了开头那一幕。当天,13名工人的工资全部发放完毕。刚领完工资的吴某激动地说道:真的太高兴了!没想到这么快就拿到了工资,很感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