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首例非法盗采石材被判刑10月
昨日下午,晋江市法院一审对非法盗采石材的洪某进行宣判。对此类刑事案件进行判决,在晋江尚属首例。明知无证盗采石材是违法行为,但心存侥幸而为之,非法采矿的洪某最终走上被告席。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2年10月以来,洪某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雇佣赵某等3名工人在英林镇的一处山上非法开采花岗岩石,并将开采的石材销售,非法获利两万余元。2013年2月,在一次晋江市公安局联合国土部门开展的打击无证矿山盗采回潮的统一行动中,洪某的非法矿点被当场查获。
经省国土资源厅鉴定,洪某非法采矿,破坏资源价值约24万元。同年6月初,洪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经审理,晋江市法院一审判处洪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我承认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但迫于生计,也心存侥幸。听完法官的判决后,洪某表示后悔又无奈,但他认为法院对自己量刑过重。对于一审的判决结果,洪某表示将上诉。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