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内石材废水排放标准:悬浮物浓度不得高于30mg/L
近日,成都市针对水环境治理中遇到的突出情况,市城乡水环境综合治理指挥部办公室确定了石材厂生产废水处理后排水悬浮物浓度不得高于30mg/L的排放标准,相当于肉眼观察无杂质。按照新确定的排放标准,成都市城乡水环境综合治理指挥部办公室要求市环保局、各区(市)县按此标准加大执法力度,达不到标准的石材企业(含砂石场、砂洗场、搅拌站等)须停产整改,达标排放后方可生产,否则关闭。
悬浮物在20mg/L以下的水体肉眼观察几乎无杂质,而4070mg/L的水体肉眼仍可见少量杂质。石材废水的悬浮物排放标准值为70mg/L,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排入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执行二级标准,悬浮物排放标准值为30mg/L。
成都考虑到市域内水资源较短缺,绝大部分河渠环境容量不足,决定确定市域内石材企业生产废水悬浮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值为30mg/L,即经处理后悬浮物达到30mg/L以下方可排入自然水体。砂石场、砂洗场以及搅拌站生产废水排放按此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