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鼓励石材等产业延伸上下游链条
近日,南安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支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总部建设以及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等。意见自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期限至2016年9月30日。
企业晋升特级资质 一次性奖励500万
积极扶持建筑业企业资质晋级,对晋升特级、总承包一级、专业承包一级的,分别奖励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其中,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增项一级总承包资质的,还将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晋升资质等级受到奖励的企业5年内工商注册地不予外迁,否则将收回全部奖励金及相应期限利息。
鼓励建筑企业开拓市场,在意见实施期间,南安市建筑企业外出经营回本市缴纳税额的,市财政按企业所缴纳税额计算的本级财力全部奖励企业;对在我市承接工程并在本地缴纳所得税的外来建筑企业,也按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级财政收入的70%予以奖励。
鼓励申办本地特色专业 施工企业符合条件者一次性奖励10万
针对南安产业特色,支持鼓励石材企业新设立建筑幕墙、装饰装修资质企业,扶持消防器材生产企业申办消防工程施工承包资质。对新设立(包括升级和外地迁入)二级建筑幕墙、装饰装修资质或消防设施工程资质的企业,施工专业承包资质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从市住建局获悉,鼓励申办本地特色的专业施工企业,此举意在延伸石材、消防等产业的上下游链条,实现产销合一,达到效益最大化。
鼓励施工企业打造精品工程 项目获鲁班奖奖励50万
此次,将实行工程优质优价制度,鼓励南安市施工企业打造精品工程,给予一次性一定额度奖励,激励企业提升质量水平,争创优质工程。
其中,鼓励企业树立品牌意识,打造精品工程,对本市项目荣获鲁班奖(国家级)、闽江杯(省级)的我市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该项目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本市项目荣获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我市企业,市财政给予该项目一次性奖励20万元;项目以获得的最高奖项为准,不重复奖励。
放宽建筑类初级职称评审条件
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方面,适当放宽了建筑类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给人才培养创造宽松环境。
《实施意见》指出,对专业不对口且实际工作经历、业绩等已达到助工条件的,给予增加一年工作经历即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对取得二级建造师、结构师、建筑师支持其初级职称评审,同意获得一项及以上省优质工程奖的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破格申报工程师。
此外,优先保障建筑企业总部及基地建设用地,支持建筑企业总部办公、科研、培训与工业化生产基地建设,发挥总部经济效益,加快形成建筑产业集群。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享受建设用地、财税支持、金融支持和人才保障、招商引资等方面优惠奖励政策。